现在中国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外逃贪官抓回来的问题。即使免死一样可以判处重刑,同样可以起到很强的威慑作用
昨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中国和法国、中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据了解,根据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均有义务引渡一方境内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起诉、判刑或者执行刑罚。中国已同意在文本中明确写明,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将不会适用于这个引渡条约。
至此,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已批准了三个同西方发达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2006年4月,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表示,条约的批准和生效将进一步加强中澳、中法之间的司法合作,尤其是在追捕包括贪官在内的外逃案犯方面的刑事司法合作。
权衡利弊后的积极妥协
新华社报道称,在我国签署批准的刑事司法合作条约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的引渡条约中,“死刑”问题一直是讨论焦点。由于法国司法机关已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认定为宪法原则,澳大利亚也已废除了死刑,中法、中澳借鉴此前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的相关措辞,务实、变通地克服了签署引渡条约的最大障碍。
中法引渡条约规定:“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予执行。”中澳引渡条约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有人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但复旦大学国际法教授龚柏华认为,确实中国死刑的范围比西方要广,而西方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此次和两个国家签订了这样的引渡条约的“免死”条件,是一种权衡利弊后所作出的有意义的妥协。这种妥协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使之无法逍遥法外。
这一观点也代表了多数专家的意见:现在中国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这些外逃贪官抓回来的问题。“否则,让贪官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话。”有专家说。
龚柏华认为,针对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签署刑事司法互助协定,必须要相互尊重主权。这条规定可能会与国内法相抵触,但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中国签署这类引渡条约作出一定的妥协,就是因为条约与国内的法律规定发生了冲突,但为了避免外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付出这个代价也是值得的。
免死同样可起威慑作用
公安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达500多名,其中多数涉嫌贪污腐败,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这些外逃贪官多数选择欧美发达国家藏匿。
而对这些外逃贪官,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基于这一现状,中国一直把追捕境外逃犯,特别是追捕外逃贪官,作为对外司法合作的重点。
当年涉案金额4.82亿美元的广东开平中国银行外逃贪官余振东被引渡回国后被判12年,曾一度引起争议:引渡条约会否成外逃贪官“免死金牌”?对此,龚柏华认为,免死不等于不受处罚,即使免死一样可以判重刑,同样可以起到很强的威慑作用,在牢里面坐上一二十年并不好受。这就可以尽量避免因为免死可能导致的副作用。中国遵守当初的约定,没有判处余振东死刑。我国履行量刑承诺,对赖昌星的遣返都有正面和积极的影响。(简光洲)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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