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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合法的打黑除恶变成非法的以暴制暴
www.fjnet.cn?2010-03-24 17:01? 鲁开盛?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3日,湖南永兴县举行打黑除恶公捕公判大会,60名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公开宣捕,20名被告被公开宣判。当地上万名干部群众和学生纷纷前往观看。(3月24日中国广播网)

毋庸置疑,打黑除恶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打黑除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公捕”的方式值得商榷——“公捕”虽然对于营造政策攻势、震慑犯罪有不可否认的作用,但打黑除恶的义举也必须在法的框架内执行。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被普遍认为是以一种恶对恶、暴对暴的“法律恐怖”,是以摧毁人的尊严为目的的“法外之刑”。这种司法陋习,因其违反法治理念而早已被宣告不法——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

“公捕”是有罪推定的产物,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而“公捕”恰恰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进行先入为主。因为一“公捕”,社会舆论就已经认为该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犯罪嫌疑人的民愤被激起,广场效应也就产生了。事实上,“错捕”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公捕”则使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害。

“公捕”有侮辱公民人格嫌疑。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最后的刑罚。无论掌握犯罪嫌疑人多少犯罪证据,法律可以通过程序剥夺其自由、财产乃至生命,但却不可以剥夺其一般人格权。

198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增加“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规定。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明确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犯人都可按照《监狱法》享有他们应有的尊严和人格,而对于未经人民法院宣判的犯罪嫌疑人,“公捕”和“公判”是不是有点过分呢?

“公捕”使执法失去严肃性。在实践中,有的把已羁押的人犯,又拉到公捕公判大会上公开宣布逮捕;有的对已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犯,不立即执行逮捕,而等待“公捕”,拖延了时日,有可能导致嫌疑人串供甚至逃跑。

莫让合法的打黑除恶变成非法的以暴制暴。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打黑除恶的初衷固然正义,但正义的初衷显然不能以非正义的手段来操作。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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