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25日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8月26日新华网)
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其实并不是新举措。公开的报道显示,国务院五年前就要求矿领导原则上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四次,煤炭大省山西省当时也曾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所有的矿企领导要井下带班跟班作业。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在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今天,国家安监总公开征求意见不能不说是“领导高度重视”。问题是,规定的初衷虽好,执行起来恐怕也不那么容易。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是,任何法规的制定都得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如果很难操作或不能操作,那么这些暂行规定就只能写在纸上、挂在墙上。
矿工有“拒绝下井”的底气吗?面对频发的矿难,众多矿工依然前仆后继,亲戚带亲戚,老乡带老乡,甚至父子兄弟齐上阵,难道他们就不知道生命的宝贵?矿工也不是傻子,他们当然知道井下作业有多高的危险性。可是,他们更知道,一旦不下井,老人的医药费、子女的学费都将化为乌有。
“拒绝下井”观点的提出,一定程度上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体现。相对于矿企的财大气粗,矿工们属于绝对弱势群体。矿工“拒绝下井”的直接后果可想而知,届时谁又能为他们撑腰?假使真的有矿工“拒绝下井”,那么还有人给这些矿工发工资吗?一个不争的现实是,咱中国不缺的就是人,他们“拒绝下井”,一定有人会“主动下井”。
事实上,严惩矿老板比赋权矿工更有效。跟矿工们讲如何维权,不如让矿企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后果。而现在,矿企领导不下井,只给予“警告”和“罚款3万元”和“罚款1万元”,显然是在给矿企和矿企领导挠痒痒。在暴利面前,“警告”算什么?“3万元”和“1万元”又能算什么?
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根子不在于矿工们有没有权利意识,而是在于矿企主要是矿企领导有没有义务意识。可以想象,如果矿企领导必须对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负完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那么还有谁家矿企敢不重视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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